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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之魔童鬧海》票房衝破百億,影片中貫串一直的一條線索,即是用七彩寶蓮和“藕粉”來恢復哪吒和敖丙的肉身。這一情節讓人不由聯想到《西游記》中收伏金鼻白毛老鼠精那幾次,孫悟空在無底洞里發明了供奉李天王和哪吒的牌位,順藤摸瓜上天年夜鬧天王府時,書中有一段哪吒出身的描寫:“這太子三朝兒就下海凈身闖禍,踏倒水晶宮,抓住蛟龍要抽筋為絳子。天王了解,恐生后患,欲殺之。哪吒惱怒,將刀在手,割肉還母,剔骨還父,還了父精母血。一點魂靈,徑到東方神仙世界告佛。佛正與眾菩薩講經,只聞得幢幡寶蓋有人叫道:救命!佛慧眼一看,知是哪吒之魂,行將碧藕為骨,荷葉為衣,念動妙手回春真言,哪吒遂得了生命……后來要殺天王,報那剔骨之仇。天王無法,告求我佛如來。如來以和為尚,賜他一座小巧剔透舍利子如意黃金浮圖。那塔下層層有佛,艷艷光亮。喚哪吒以佛為父,說明了仇恨。所以稱為托塔李天王者,此也。”本來,在老故事里,哪吒的肉身并非因天劫被毀,而是源于一段深入的父子恩仇。 《封神演義》中,李靖與哪吒的父子牴觸被刻畫得加倍波折,沖突加倍激烈,哪吒為解四海龍王對怙恃的尋仇強迫,“剖腹、剜腸、剔骨血,還于怙恃,不累雙親”。師父太乙真人用蓮葉、荷花為哪吒重造肉身,哪吒為報父親李靖摧毀本身靈廟之仇,一路追殺。最后多虧燃燈道人賜給李靖小巧金塔,靠寶貝的威望,才穩住了搖搖欲墜的父子關系。 1 “析骨還父”溯源 這對父子的恩仇情仇,是元明以來哪吒傳說的焦點情節。而早在宋朝,這故事的瑣聞眉目就已廣為傳播。蘇東坡的弟弟蘇轍曾寫過一首《哪吒》詩,此中提到:“南方天王有狂子,只知拜佛不拜父。佛知其愚難教語,浮圖令父左手舉。兒來見佛頭輒俯,且與拜父略類似。”這里的南方天王,恰是托塔李天王的原型——四年夜天王中鎮守南方的毗沙門天。更早的禪宗語錄中,如宋代《景德傳燈錄》卷二十五也提到:“哪吒太子,析肉還母,析骨還父,然后于蓮花上為怙恃說法。”又有《古尊宿語錄》卷三十六中說:“哪吒析骨還父。析肉還母。若何是哪吒原來身。”這些零碎的記錄,恰是后來《西游記》《封神演義》中哪吒故事的泉源。 盡管僧俗兩界都在傳播毗沙門天王的故事,但真正的起源連熟讀佛典的僧人也摸不著腦筋。北宋禪宗詞典《祖庭事苑》中有一條“哪吒”詞條:“森林有析肉還母、析骨還父之說,然于佛教無之,不知依何作此言。”這看起來像是釋教故事在外鄉的二創魔改,于是有些對哪吒神話的解讀勇敢提出:哪吒剔骨還父,象征對中國封建社會父權的對抗…… 但是,從故事學的成長頭緒來看,哪吒父子恩怨的原型并非什么拜佛不拜父的狂子,也不是不吝割裂肉身對抗父權的背叛,而是源自一個古印度的逆子傳說。在北魏翻譯的《賢愚經》中,曾講述過一個孝激動天的善生孺子的故事。七歲的善生孺子誕生王家,年夜臣謀反,善生孺子與怙恃三人避禍途中,食糧匱盡。眼看三人都要餓逝世,孺子割下本身身上的肉給怙恃充饑,直至滿身肉盡,瀕臨逝世亡。天帝被善生孺子的孝行激動,現身在骨血剔盡的孺子眼前問:“汝能以身贍養怙恃,得無懊悔于怙恃耶?”孺子答覆:“我今至誠贍養怙恃,無有懊悔年夜如毛發。”天帝與諸神感嘆不已,于是施法讓善生孺子的肉身恢復如初。 善生孺子割肉奉親,是釋迦牟尼宿世的本生故事,原來與哪吒沒有關系。之所以會偷梁換柱,逐步傳播為哪吒“析肉還母,析骨還父”,要害在于人物稱號和抽像的類似性。 在元代雜劇《哪吒三變》中,配角哪吒一退場,便有如許一句收場白:“吾神乃善勝孺子是也。千百億化身。實乃哪吒三太子。”這里的“善勝孺子”也是釋迦牟尼在經典中的諸多名號之一。“善勝”與“善生”在唐宋以后的讀音相混,再加上原來都與釋迦牟尼相干,普通人不精熟原典,天然就把兩個故事里會議室出租的分歧孺子名字混而為一。這就似乎《西游記》里的紅孩兒,人物原型底本是母夜叉鬼子母的小兒子愛奴,最后卻在小說里和原來不搭界的善財孺子合體。改編故事不求準確,只求後果,只需是小孩孺子,我還管你是哪家的…… 后世最為人熟習的神話孺子就是哪吒三太子,不只釋教愛好他,道教也愛好他,老蒼生更愛好他。佛經中那些代表著美妙寄意的孺子名號,就如許瓜熟蒂落地被加冕到大師最膾炙人口的哪吒身上。名頭被借用了,業績也被借用,這不就是理直氣壯的事么?佛祖的本生故事就如許被哪吒奪走了配角光環。 2 父子交惡的緣由 “析骨還父”的故事起源原來是救父,怎么改到哪吒身上就釀成要弒父呢?假如不是塵封千年的莫高窟躲經洞從頭開啟,個華夏委能夠會永遠杳無音信。 哪吒一家的故事,原是顛末絲綢之路的茫茫沙海,從遠遠的天竺、西域傳進中土。釋教傳說里,哪吒是四年夜天王之一南方毗沙門天家的三太子。而哪吒的抽像之所以可以或許深刻人心,也是托了父親毗沙門天的福。毗沙門天除了是經文中的釋教護法神,在平易近間崇奉里,更是以保佑軍事成功的戰神和保佑財富的財神獲得唐代人的熱忱尊奉。盛唐時代不空三躲譯《毗沙門儀軌》里說,哪吒是毗沙門天王的第三子,常隨天王擺佈,手持浮圖,護持佛法。這聽起來就是一副父慈子孝的樣子。 在更晚期的南北朝《佛本行經》里,這對父子關系更是其樂融融:晚期經文里哪吒的名字被翻譯為那羅鳩婆,這個名字在梵語里的意思就是“心愛”。經文中說那羅鳩婆出生在毗沙門天的宮殿里,滿天神佛,大快人心。…
《花事》源于一場跟謝冕師長教師的舞蹈教室飯局。 席間,師長教師邊飲酒邊對賀紹俊教員說:“你寫了良多好文章,你編的《老孟那些酒事》最有興趣思,持續編下往。” 阿誰被稱作“老孟”的師兄孟繁榮很謙虛地說:“我沒有酒事了,下一本該編謝教員的酒事了,師長教師飲酒,‘五中全會’決然不倒!” 我們在邊上擁護:“對對,編謝教員的酒事!” 師長教師年夜笑:“我的酒事欠好玩!” 師長教師出書《尋食記》后,一個步驟跨進美食家行列,師長教師自謙“論飯量、活動量、寫作量在北年夜90后里謝某首屈一指”,實在還要加上一個酒量。我們歷來沒有見過師長教師醉酒,他可以同時喝“紅黃白啤洋”,運籌小樹屋帷幄,妙語橫生。 “花間一壺酒”,由“酒事”到“花事”在他人看來十萬八千里的事在我們這里就是一杯酒的事。師長教師剛寫完善文《我與紫藤有緣》,由紫藤想到好家教文《豈止水仙,更有臘梅》,還有更早的《豈止橡樹,更有三角梅》,老孟建議,把師長教師寫花的文章輯成《花事》。 師長教師說只要幾篇,不敷一本書,師長教師指著我說:“秀芹近日寫花多篇,頗有天氣!”老孟說那就師生的“花文”編在一路成一冊《花事》,師長教師立即悵然承諾,并吩咐老孟寫序,老孟深得謝教員真傳,文章更加汪洋恣肆,序文《花事如海 真情如夢》芬芳四溢,就有了我們師生三人的《花事》。 那是2023年某月某日,席間還有吳麗艷、李云雷、賴洪波和柴瑩。 師長教師是文章大師,師長教師寫花,有故事,有細節,無情誼,有格式,花事乃人事,高潔風骨花為前言,有舒婷的三角梅之詩,宗璞的水仙花之誼,山東伴侶醇厚的槐花之約,花好月圓詩意盎然。假如說師長教師之花事乃滾滾的巨大敘事,我的花事則是涓涓的小我獨白,如同天姿國色之牡丹和在角落里開出自我之花的夜茉莉,承蒙師長教師厚愛,師兄玉成,才有了這本奇特的《花事》。 《花事》由文字的花釀成可見的花,要感激畫家王震宙師長教師。震宙來自家鄉山東膠州,受教中國藝術研討院,訪學于未名湖畔,喜唸書,善水墨,青年才俊,畫風純粹,既有文人畫之書卷雅舞蹈教室趣,又有新鄉土之勃勃活力,更有對家鄉之花的默契和認同。尤其激動的是,他專門為《花事》創作,瀏覽文字,妙筆生花。他創作的家鄉之花也是“花事”的一部門。 謝教員的“花事”年夜都頒發過,我的“花事”新穎出籠,深恐犯知識性過錯,究竟我是憑本身無限的“知識”和“經歷”1對1教學來寫童年的花,還列出了花的綱目:草本花/草本花,又依據一目了然的形狀和用處分為:菜蔬花/樹木花,我由著本身的性質和感到來寫,仿佛回到童年和家鄉的年夜地。 在植物學上,我回類的草本和本木能否正確,有點拿不準,必定要請專家幫著過過眼,輾轉聯絡接觸上北京年夜學博物學家劉華杰傳授,他在北年夜出書社出書的《燕園草木》給我留下深入的念想。我與劉傳授素昧生平,貿然就教,忐忑再三,稿子上午發曩昔,下戰書就收到了劉傳授具體的修改稿,讓我汗顏,又讓我對北年夜教員陡然生出敬意,他不只指出了一些植物學上的常識性題目,還彌補了某些花在北年夜校園的發展狀態,好比樹木花應當列進草本花,樹木花我只寫了梧桐花和槐花,索性放在草本花類里。斟酌再三,保存了目次里的菜蔬花,固然菜蔬花年夜多是草本花,不外作為一個文人小品反而有奇特的意蘊,盼望讀者能懂得我的良苦專心。無論若何,博物學家的人世情懷暖和了我。感激東風文藝出書社編纂姚宏越,他發給我十年前陪謝教員觀賞斷壁殘垣的照片,荒漠中豐年輕的光,照亮了明天的花,花開花落,記憶猶新。
內在的事務撮要:財富保險保單“分期繳費—比例賠付”的做法疏忽了此類合同項下違約投保人的刻日好處,與財富保險的“風險不成分準繩”相悖,招致投保方公道等待與轉移所有的風險的目標失。為均衡財險合同當事人好處,須借助作為保險軌制基石的對價均衡準繩來對照例賠付方法加以修改。分期繳費財險合同中的續期保費屬于保險人的既得債務,應視為保險人曾經賺得,保險人所供給的保險保證應該組成其所獲得保費的全體對價,只要采用全額賠付形式方能正確表現財險中保費交納與保險義務承當的均衡關系以及舞蹈場地風險轉移的全體性請求,且合適通俗分期付款合同固有的“先給付性”特征,進而充足施展財富保險的保證效能。 一、題目的提出 保險合同屬雙務有償合同,投保人以交納的保險費作為對價獲取保險保證。對于保險費的繳付方法,保險合同可商定一次繳清或分期繳付,由于分期繳費賜與投保人以刻日好處而在財富保險合同中獲得廣泛利用。但在分期繳付形式下,財險保單罕見如許的商定:“商定分期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依照保險變亂產生前保險人現實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該繳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當保險義務,投保人應該繳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變亂產生時投保人按商定分期應當交納的保費總額。”此類商定在投保人違約且僅定期交納部門保費后產生保險變亂時,發生了保險人應全額賠付仍是比例賠付的爭議。保險人凡是主意依照已繳保費在總保費中的占比停止比例賠付(下文簡稱“分期繳費—比例賠付”或“瑜伽教室比例賠付”形式),并主意比例賠付合適對價均衡準繩;而投保人則主意應該依照合同條目對“應該繳付的保險費”的說明予以全額賠付,在其私密空間按時定期交納保費的情形下,保險人應承當所有的保險義務。司法實務中有些法院支撐了比例賠付的不雅點,有些法院固然支撐全額賠付的做法但重要從合同條目的說明動身予以說理,未從最基礎上回應保險人以對價均衡準繩為來由作出的辯護。題目在于,比例賠付形式能否具有精算意義上的對價均衡關系?違約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力任務能否真正對等?本文起首從對價均衡準繩的視角就比例賠付形式面對的誤區和迷惑作出剖析,在此基本上測驗考試論證對價均衡準繩調劑財險賠付方法的妥善性,繼而切磋以全額賠付形式取代比例賠付形式的公道性,同時明白全額賠付形式在財富保險法令實用中能夠存在的破例情況。 二、分期繳費比例賠付的誤區:對價均衡抑或對價掉衡? 對價均衡準繩是指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與保險人的看待給付應該具有對價上的均衡關系,也即保險費客不雅上應等于保險人承當風險所需的價格(純保費部門)。保險人的給付任務在保險變亂產生前表示為抽象的風險承當,保險變亂產生后即轉化為詳細的保險金賠付。財富保險比例賠付形式從概況上看似乎合適對價均衡準繩,即部門保費對應部門保險金。但對客不雅等價的請求不克不及借助于簡略的經歷作出揣度,能否本質等價仍要借助年夜數法例交流的精算規定停止分辨。 (一)實行誤區:比例賠付等于對價均衡 1.對價均衡準繩的數懂得讀 假如說雙務合同均屬有對價的合同,且其對價準繩上均屬“客觀對價”(限于任務的情勢彼此性)而無客不雅或許迷信意義上的“衡平”尺度的話,保險合同上的對價則有其客不雅意義上的“衡平”尺度,究竟保險機制的運轉以年夜數法例為數理基本,保險變亂產生后保險人的抽象風險承當轉換為詳細斷定的保險金數額,這使得對價均衡的數理化成為能夠。對價均衡準繩在保險學中表述為“給賦予看待給付的均等準繩”,即在年夜數法例下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與保險人看待給付的保險金之間應存在平衡關系。德國粹者Wilhelm Lexis在其編著的《保險辭典》一書中初次提出了“給賦予看待給付的均等準繩”,并用數學公式將其表現為P=ωZ,P為凈保費,Z為保險金,ω表現給講座場地付保險金的或然率(即保險變亂產生概率)。此中凈保費是與附加保費絕對應的概念,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又稱毛保費)普通即由此兩部門構成,凈保費的支出用于付出將來保險變亂產生時的保險金,附加保費則用于付出保險公司運營治理所需的本錢與利潤等所需支出。依據上述公式,保險人在運營經過歷程中需搜集大批的數據材料,借助年夜數法例盤算保險金給付的或然概率并收取響應的保費,以增進所需支出厘定的準確化和保險軌制的連續安穩運轉。除此之外,國外也有學者從保險數學剖析的角度小樹屋來解讀對價準繩,并將其表現為P=xp,此中P異樣指代凈保費,x為保險金,p為保險變亂天然或實際產生的概率,此保險費盤算公式與上述德國粹者提出的公式并無實質上的差別。而若將上述等式利用于具有n個風險主體即被保險人的保險池中,當且僅當現實索賠多少數字k與由np盤算出的預期索賠多少數字分歧時,才幹完成對價上的均衡,即nxp=kx。由于凈保費P=保險金x*保險變亂的概率p,上述公式又可進一個步驟表述為nP=kx,此時保險人的支出與收入完整均衡,故又稱為保險學上的“出入相等準繩”。出入相等準繩與前述對價均衡準繩實為一體兩面的關系,前者尋求保險運營中風險配合體意義上總支出與總收入的均衡,后者則尋求個別意義上投保人與保險人彼此給付的平衡。從數理層面剖解對價均衡準繩,可以正確掌握“對價均衡”的實質,而經由過程直不雅的數據盤算與剖析則可為保險合同爭議供給客不雅、技巧性、可量化的處理方式,從而使爭議的處理更具壓服力。2.比例賠付能否吻合對價均衡的查驗 為查驗比例賠付形式這一實務做法的妥善性,依據對價均衡準繩數理剖析之下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P=保險變亂產生概率ω×保險金Z的請求,本文假定如下案例:某財富喪失保險項下保險變亂產生概率ω為20%,凈保費P為12000元,保險金Z為60000元,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分12期每月交納保險費1000元。再假定,投保人在按約交納第2期保險費后產生保險變亂并致保險標的全損。由于投保人現實交納的保險費P1=2000元,若保險人按比例賠付,則其給付的保險金Z1=P1/P×Z=10000元。此時P1=ω×Z1,從概況上看似乎合適對價均衡準繩的請求。但是,保險變亂產生的概率ω是由保險時代保險變亂的產生多少數字除以參加保險的總人數盤算出來的,也即ω是全部保險保證期內保險變亂呈現的概率,而非分期財險合同中某一期或兩期內保險變亂呈現的概率。是以,在投保人僅交納兩期保費時,由于顛末的時光周期僅為全部保險保證期的六分之一,在此時代保險變亂產生的現實概率ω1有較年夜能夠小于以12個月為總保險保證時代所盤算出來的ω的數值。故此時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與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之間的關系為P1>ω1×Z1,與對價均衡準繩并不相符。亦即,保險人比例賠付的做法現實上強行拆分了作為全體的財富保險合同,除非變亂產生在最后一個繳費月份,亦即只要在所有的保費繳足之后產生保險變亂時,被保險人才幹夠取得足額賠付;此前的繳費月份即便依約繳付了保費,也不克不及取得足額賠付。依據上述假定案例,若答應保險人依照投保人交納的兩期保險費停止比例賠付,在保險標的遭遇全損的情形下,可以預感的后果是保險合同將因保險人的比例賠付行動而終止。此時,對保險費繳付和保險金賠還償付而言,保險合同時代的保險風險相當于定期停止了拆分。但是,財富保險合同訂立之初所商定的總保險費P與總保險金Z,是依據全部保險時代風險配合體產生保險變亂的概率ω停止盤算的,該保險變亂產生的概率并不會平均地分布到每個繳費月份,此時純真以投保人定期交納的保險費P1盤算保險金Z1,而不斟酌同為變量的ω在響應時代的現實值ω1顯然是分歧理的。經由過程數理盤算可知,比例賠付形式未必吻合對價均衡的請求,并能夠存在以“情勢對價均衡”掩飾本質對價不服衡之嫌。在商定分期交納保費的財險合同中,投保人依照商定定期交納保險費,并未產生違約行動,而比例賠付則在現實上形成兩邊權力任務的對價掉衡。 (二)實際背叛:“風險不成分準繩” 1.財富保險“風險不成分準繩”的內在 “風險不成分準繩”是英美法針對財富保險所提出的學說,最早可追溯至英國的Tyriev.Fletcher一案。曼斯菲爾德勛爵在該案中指出:“承保風險之保險契約一經開端,其后不產生返還所有的或部門保費之題目。保費雖系依照所承保風險之性質及其航程之是非而估定,但于風險開端后,縱其存續時代短于24小時,風險即曾經為保險契約所承保,保險契約系為所有的及全部風險而供給,無須返還部門保費。”固然該闡述是針對財富保險合同失效后的保費返還題目,但其焦點不雅點為財富保險合同系就兩邊商定的全部時代供給保險保證的合同,合統一經失效,所有的保費便成為保險人的既得債務,而保險人所供給的風險保證則組成其所受領的保費的全部對價。該學說在其后被很多法院采納并被作為一項處置財富保險膠葛的普通原則。除非一份財富保險合同同時承保分歧品種的風險,則投保人所付出的保險費對應全部承保時代不成分的風險,在保險人開端承當風險累贅任務時,總保費應被視為曾經由保險人賺得。2.比例賠付有違“風險不成分準繩” 比例賠付形式所激發的保險人與違約投保人之間的對價掉衡,亦是由保險實行就“對價”的誤差懂得所致。對價均衡準繩所斟酌的“對價”本是以全部保險保證期為對象,而“分期繳費—比例賠付”的做法意圖將“全體對價”的權衡方式實用至“分期對價”。但是,將投保人分期交納的保險費視為當期保險保證時代對價的做法,與“風險不成分準繩”相悖。依據上述準繩審閱分期繳費財險合同,可以發明固然財險保費可以分期,但其所承保的風險卻不成分期。由於盡管保險時代具有持續性特色,但風險的產生卻具有即時性、不斷定性和不測性特征,而可保風險的抽象性和不斷定性決議了可保風險的不成分性,即在兩邊商定分期繳費的每個時代,風險產生與否是不斷定的,既能夠即時產生,也能夠鄰近期滿前產生,還能夠不產生,保險人所承當的風險也是不均等的。是以,盡管兩邊商定保險費分期交納,但投保人所交納的分期保費并非保險人當期承當風險的對價,而是保險人全部保險時代所承保風險的部門對價,剩余的續期保費屬于投保人對保險人的合同債權。因此,在財富保險合同失效后,投保方即向保險人轉移了所有的風險,對違約投保人實用“保費部門交納、保險義務部門承當”的做法不只是對財富保險“風險不成分準繩”的疏忽,也是對財富保險相干規則的背叛。至于近年來實務中呈現的保險風險的碎片化處置方法,與保險風險的不成分準繩并不牴觸,甚至加倍吻合風險的不成分準繩和對價均衡準繩的基礎請求。好比靈活車保險中UBI保單之呈現,系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實應用率(應“別和你媽裝傻了,快點。”裴母目瞪口呆。用里程、變亂率、違章率等)來厘定保費,在保險合同權力任務的design大將保費率依據保險標的的應用情形停止精緻化處置。與其說這是將“風險的不成分性”停止了碎片化處置,毋寧說是將全部保險刻日的保險風險停止了碎片化、精緻化處置,即依據被保險人的風險概率停止了差別化界定和差別化看待。如網約車司機在任務之余停止網約車營業而停止的所需支出調劑等,某種水平上并非對(全部保險時代的)風險不成分性(風險產生的不斷定性甚至即時性)的違背,而是對風險性狀的精緻化劃共享空間分和加倍精緻意義上的“對價均衡”。…